《重庆市规划局听证办法》解读
10.03.2015 17:22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听证工作,推进政务公开和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规划听证工作实际,重庆市规划局制定了《重庆市规划局听证办法》。该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5〕2号),并于2015年1月26日起施行。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听证包括城乡规划编制与修改听证、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许可听证、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处罚听证。主城区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县(自治县)可参照执行。
三、组织听证的情形
听证分为依职权召开的听证会和依申请召开的听证会。
(一)依职权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1、规划编制与修改的听证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后,较多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市规划局及其分局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
2、行政许可的听证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2)市规划局及其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
(二)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情形
1、规划编制与修改的听证
公示征求公众意见过程中,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的。
2、行政许可的听证
(1)实施城乡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2)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3、行政处罚的听证
(1)有《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的情形,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2)有《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的情形,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四、组织听证的程序
(一)依职权召开的听证会的组织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依职权主动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5日前在其公众信息网和本市公开发行的主要报刊上发出《听证公告》,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人的产生办法等内容。没有社会公众自愿报名参加的,由听证组织部门定向邀请社会公众参加。
(二)依申请召开的听证会的组织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的,听证组织部门应当在提交听证申请期限届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个工作日(行政处罚听证为7日)前,向听证会的参加人发出《听证通知书》。申请人、行政处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为:听证事项以及事由、依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注意事项。
五、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主持人、听证人、听证事项陈述人、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和记录员。
主持人由市规划局及其分局的工作人员担任,但不得是参与听证事项审查、调查的工作人员。
听证人由听证组织部门从市规划局及其分局、法制或信访机构、镇街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家或报名参加听证会的社会公众中选定,人数为2人或4人。
听证事项陈述人由办理听证事项的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工作人员担任。
行政相对人是指规划修改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人或行政处罚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城乡规划编制与修改、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许可的听证事项直接涉及其利益的行政相对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推选3至5名代表作为发言人,并于听证会举行前2个工作日将发言人名单报送听证组织部门。未报送发言人名单的,可由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现场推选。听证会开始前仍未确定发言人的,由听证组织部门从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人中随机确定,并记入听证笔录。
六、听证程序
听证会的程序为: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核实参会人员身份、宣布听证会纪律;
(二)听证事项陈述人陈述有关事实、审查意见或处罚建议、证据、理由;
(三)行政相对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人陈述意见;
(六)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八)主持人和听证人进行合议。城乡规划编制与修改听证、城乡规划和测绘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和听证人应当形成合议意见。合议意见提供给听证组织部门作为参考。
七、听证回避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可以在举行听证会的2个工作日前,向听证组织部门提出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的申请,并载明申请回避的理由。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部门决定。
八、听证延期
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申请听证会延期的,或者听证组织部门认为有必要延期,并经其负责人批准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延期申请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的2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组织部门同意延期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通知听证参加人。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九、未依法组织听证的法律后果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已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市规划局及其分局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10.03.2015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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