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6.12.2015  17:52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财政局、金融办,有关单位:    为加快创业投资发展,促进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重庆市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文件精神,规范重庆市风险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风投引导基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投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为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风投公司)净资产。    第三条 风投引导基金作为市场化运作的风险投资母基金,按照"专业管理、市场运作、效益优先"的原则,通过发起或参与的方式,和社会资本共同组建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定增基金等投资基金,投资基金一般为公司制或合伙制企业。    第四条 投资基金主要对先进制造、大健康、互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期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成长期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具备高成长性,在细分领域具有竞争优势;    (二)拥有核心技术或创新商业模式;    (三)具备商业价值规模化基础。      第二章 风投引导基金管理    第五条 风投引导基金由科风投公司运作管理。   第六条 风投引导基金对外投资和权益变更等事项须按国资管理规定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投资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第七条 风投引导基金对投资基金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30%,且原则上不控股,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向社会募集;投资基金对单个风险投资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20%,且原则上不成为控股股东。    第八条 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重庆注册,规模不低于1亿元;   (二)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九条 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于注册地在重庆的企业的资金额不得低于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的出资额;    (二)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银行第三方托管投资基金的资金;    (三)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条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重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有投资及投资管理经验,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投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高管人员无重大过失记录;    (三)在投资基金中出资不低于1%;    (四)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一条 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管理运作。通过筛选潜力企业,经专业投资价值判断后进行投资,并为被投企业整合资源,提供战略规划、市场、人力资源等各种增值服务,通过企业成长,在合适时点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通过上市退出、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投资收益。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二条 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应当负责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按照托管协议定期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三条 风投引导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等除外)、期货、外汇、房地产等;投资基金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    第十四条 风投引导基金相关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出现损失风险而未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按照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