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集中修改26件地方性法规共86个条文 主要涉及“放管服”和“生态环保”
今(24)日,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关于修改《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进入分组审议。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了解到,集中修改的26件地方性法规涉及“放管服”改革的15件,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15件(其中4件涉及上述两类问题),共修改86个条文。
26件地方性法规分别为: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文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重庆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气象条例》《重庆市电信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重庆市绿化条例》《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
其中,《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文条例》既涉及“放管服”改革又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这些地方性法规具体修改哪些方面?记者对部分条例修改前后进行了对比。 比如,《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五条进行了修改。由于涉及“放管服”改革,第八条中申请暂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中删除了“验资证明”,十五条中涉及“注册资本”删除。《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中“缴纳规费”删除,第二十二条“客船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规定向价格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客船票价自备案之日起由经营者向社会公布,满三十日生效”等删除。
涉及生态环保方面,对破坏生态环保的行为加重了处罚。比如,《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三条修改后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限期改正,还要处以最高一百万元罚款,逾期不改,将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在原条文禁止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在核心景区内建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基础上,新增“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草案说明中提出了法规集中修改的背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组织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市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系统、全面、彻底地清理,梳理出我市共有41件地方性法规需要作相应修改,综合考虑需要修改的体量、紧迫程度等因素,将此26件修改量不大、且紧迫程度较高的地方性法规纳入了本次集中修改范围。
另外15件地方性法规由于涉及的修改内容较多,将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进行单独修改,这15件法规分别是: 《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重庆市技术市场条例》《重庆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重庆市新闻媒体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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