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渝环监罚〔2016〕151号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6〕1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泽益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1000028086
组织机构代码:79589160-0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D2/02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6年3月22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1条镀锌生产线正在运行,与之配套的废气吸收塔循环泵未开启,导致生产废气未经有效处理排入外环境。
有下列证据为证:
1.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废气塔作业指导书第五条“每天生产时,先开循环泵,再开抽风机”。证明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废气塔正常作业期间应开启循环泵。
2.2016年3月22日对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行政部主管杨礼芳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 2016年3月22日对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车间班长李朋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 2016年3月22日对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电工李启涛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5. 2016年3月22日对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证据2-5证明2016年3月22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公司1条镀锌生产线正在运行,与之配套的废气吸收塔循环泵未开启,导致生产废气未经过有效处理排入外环境。
6.《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实施该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
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排污者必须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如实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维修、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6年3月29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6〕104号)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51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听证,于2016年3月29日提交了1份《情况汇报》,述称:2016年3月22日出现废气吸收塔循环泵未开启是因为值班人员李朋发现废气吸收塔循环泵故障,立即通知了生产部负责人涂登锋,及外聘电工李其涛,因电工不是公司内部职工,是外聘人员,李其涛在处理完他公司的事情后立即赶过来修复,维修仅用了几分钟,但因为维修不及时,造成循环泵近两小时未工作。在此次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人员认识到了环保意识的较差的现状,深刻吸收教训,今后类似问题不管时间长短、故障大小坚决关机停线,维修完后再开机生产,恳求总队从宽处理。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经复核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2016年3月22日,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1条镀锌生产线正在生产,与之配套的废气吸收塔循环泵未开启,导致生产废气未经过有效处理排入外环境,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公司在陈述材料中叙述的情况不是法定免责理由,故不能免予处罚,但鉴于该公司今年是第一次因不正常使用设施被查处,并积极完成整改,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责令改正第一次,处1万-3万”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晏家电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