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琦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6〕23号
25.03.2016 15:39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监改〔2016〕2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琦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伟
营业执照注册号: 500113000022089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885644-7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立崧路8号
我队于2016年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工业污水处理站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总镍浓度为6.3mg/l、悬浮物浓度为148 mg/l分别超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11.6倍、1.96倍。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现场调查笔录、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
如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6年3月7日
本文来源: 环保局厅
25.03.201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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