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增加女职工产假

04.04.2016  19:17

    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大会3月31日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落实了国家“全面二孩”政策,职工的产假、护理假、婚假等相关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执行较宽松生育政策

    条例规定,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双方合计育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共同生育有一个子女的,可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再婚前夫妻双方合计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但是再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的,也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这样规定主要是尽量让再婚家庭拥有一个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子女,维持家庭和谐。”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说。

    此外,有两个子女的夫妻,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经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上述情况,如果是一个或两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但是夫妻双方经医学干预,经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鉴定可以正常生育婴儿的,也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对于超生孩子,该条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和我市以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实际情况,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倍数由2-6倍调整为2-3倍。在具体工作层面,对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以后生育的,均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产假和婚假普遍增加

    重庆此次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对婚假作了新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取消了晚婚假。值得注意的是,15日指的是自然日,不是工作日。

    根据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规定,今天起开始实施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30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的单位应给予护理假15日”。

    特惠政策变为普惠政策,我市增加产假对象由晚育女职工扩大到符合计生政策的全体女职工;女职工原来享有的98天产假,增加到128天;男方护理假也由增加到了15天。

    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如遇剖腹产、生育双胞胎等情况,女职工产假将根据相关政策继续延长。

    条例还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以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75%发放,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条例还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计划生育手术假期视为工作时间。如果计划生育手术需要护理的,根据手术单位建议,可以给予其配偶护理假,并视为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