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32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京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227000009862 1-1-1
组织机构代码:66086399-5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中大街二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5年5月12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活污水排口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经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外排废水中化学氧量排放浓度为197mg/L,氨氮排放浓度为69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90.5mg/L,分别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的0.97倍,3.6倍和0.29倍。有下列证据为证:
1. 2015年5月12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卢庭泽《调查询问笔录》。
2.现场检查视频资料。
证据1、2证明2015年5月12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对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活污水排口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
3.《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渝环(监)字[2015]第WZD94号)。
4. 渝(璧山)环排证(水)〔2014〕0006号《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附页》。
证据3、4证明外排废水中化学氧量排放浓度为197mg/L,氨氮排放浓度为69mg/L,悬浮物排放浓度为90.5mg/L,分别超过其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的0.97倍,3.6倍和0.29倍。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6月18日向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338号)告知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并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174号)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协调并重,力求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经济发展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关于污染治理和排污许可的规定,切实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
2. 2015年5月12日,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生活污水排口外排废水中化学氧量、氨氮、悬浮物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限值,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对该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根据其超标倍数等情节,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③超证1.5倍(含本数)以上的,处7万-10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建设“生态文明”, 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企业自主环境管理,积极防治环境污染,落实环境管理措施,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精准印刷制版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