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设市级公租房维修基金

28.08.2015  18:10

近日,市财政、国土房管部门发布《重庆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市级公租房维修基金,用于市政府在主城九区投资建设并由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管理的公租房及其配套商业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远郊区县、产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参照该办法自行组织实施。
  公租房维修基金交存有两个标准:有电梯的,按建面每平米80元交存;无电梯的,按建面每平米50元交存。
  具体交存方式也有两种:公租房未出售时,政府从以下渠道逐年预筹维修基金: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商业用房租赁收入的5%;物业共有部位或区域、共有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收入;公共租赁住房履约保证金增值收益;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公租房出售后,买受人按照以下方式交存维修基金:取得有限产权(住宅部分)或完全产权(商业部分)的,由买受人按每平米80元或50元的标准交存;取得共有产权(住宅部分)的,买受人和政府按照产权持有比例分摊计算交存维修基金。政府分摊部分从公共租赁住房出售收入中予以安排。
  《办法》明确,公租房出售后,已出售户数(含商业)达到项目设计总户数(含商业)的70%以上时,按照《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基金。
  《办法》要求,发生以下11种情况时,须立即对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屋顶、墙体渗漏(已约定的除外);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落水管严重堵塞,水盘等设备漏水;楼地板、扶梯踏板断裂,公共阳台、晒台、扶梯等各种扶手栏杆松动、损坏;楼体外立面涂饰层有脱落危险的;电梯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故障;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因天然气泄漏或管道爆炸引发的安全问题;其他物业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设备出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
  《办法》强调基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四种费用不得从维修基金中列支:依法依约属于建设施工单位保质期内的维修费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的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的人为损坏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依约应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基金使用方案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