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近三年破产案件数量攀升
25.06.2015 12:05
本文来源: 法院
在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新的经济形势给企业发展带来了更多机遇和挑战,同时也会有更多的市场主体因不适应新的经济结构而被淘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相关规定的落实,今后破产案件也会越来越多,法院的审理任务将越来越重。
据统计,2007年6月1日《企业破产法》施行以来至2015年第一季度,重庆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479件。其中主城区法院受理破产案件206件,占全市法院受理总数的43%。从新收案件数量看,最近三年全市破产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和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全国首批破产案件审理方式改革试点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其中,为统一破产案件审理的司法尺度,防止对破产案件受理的推诿,重庆高院下发了《关于市五中法院集中管辖其辖区破产案件及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的通知》,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破产案件及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管辖权统一交由该院行使,并授权该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将案件交由辖区基层法院审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转破产程序的规定(试行)》,对认定被执行人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形、判断标准、移送程序等进行了明确,并设计了配套的文书格式。此外,沙坪坝区人民法还成立了破产案件审判庭,并在西部地区率先建立了破产清算扶助基金,以破解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制定破产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程,以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改进管理人竞争选任规程和评价机制,以保证破产案件审理的公正与效率。
“由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审理质量,管理人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成为了破产案件审理中关键的一环。”杜丹说,试点法院将以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探索建立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竞争选任等工作机制。普通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实行摇号制度;复杂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实行竞争选任制度。轮换制度将引入管理人竞争选任方式之中,一旦通过竞争被选任为管理人后,未结案件前不再参加对应类型的下一个破产案件的管理人竞争选任,直至其担任管理人的案件审结为止。在破产案件审结后,由法院对管理人的工作情况进行事后评价,适当限制不称职管理人进入下一轮竞争选任程序。
在推进破产案件受理的同时,法院也必须重视部分企业借破产逃债的问题。
对此问题,杜丹说,试点法院将完善处罚措施。对被申请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破产企业的清算义务人以外的其他参与破产逃债的人员,也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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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2015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