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组们,重庆这些地方拍电影,有了新规定!
每年,有不少剧组到重庆来拍摄电影。如今,在红岩、白鹤梁等地方拍摄影视作品,有了新规定!
13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进行公布施行,重庆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有6件,对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其中,在红岩遗址、白鹤梁题刻、钓鱼城三地进报拍摄等活动,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并在保护管理机构现场监督下进行。
这6件政府规章被废止
市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最早的施行已经有20年,已不符合当前情况的发展。废止的分别是这6件,请大家注意了:
一是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是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是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四是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五是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
六是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规章修改一半涉及文物
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3件涉及到文物保护,占了一半。
比如,对《重庆红岩遗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利用红岩遗址资源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对《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修改为:“进入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体内进行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活动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对《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应当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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