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环监罚〔2015〕44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敬全
营业执照注册号:500106000076104 2-1-1
组织机构代码:20288024-5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胡南坝村郑家湾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6月9日对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在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取水样2瓶,送至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总磷排放浓度为1.36毫克每升,总镍排放浓度为0.127毫克每升,分别超过其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1.72倍、0.27倍。
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15年6月9日现场检查记录。证明2015年6月9日,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外排水进行了取样。
2.渝环(监)字[2015]第SZD124号《重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
3.渝环排临建证CQGLJ2014077(水)《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附页》。
证据3.4证明上述水样中总磷浓度为1.36毫克每升,总镍排放浓度为0.127毫克每升,分别超过排污(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放限值1.72倍、0.27倍。
4.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因子、数量、浓度(强度、活度)、最高限值及排放方式、去向、时间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5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环监告【2015】379号)告知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环监改[2015]193号)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2015年7月25日,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提交了一份《报告》,述称:1.我公司处于环境保护试生产期间,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处于调试运行状态,且试生产期间生产废水水量较小,造成设施运行部稳定。2.进行了整改,要求园区内企业不得使用含磷除油剂。3.生化系统混合搅拌器已安装到位,从总公司派调试人员对生化系统进行从新驯化。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认为: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协调并重,互相促进,互惠共赢。因此,既是发展经济主体又是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虽然进行了积极整改,但并不能免予处罚。对上述违法行为,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处罚额度按污染物排放最高超证倍数,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③超证1.5倍(含本数)以上的,处7万-10万”的规定予以裁量。
3.我市正在实施环保“五大行动”,努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本市一切排污单位都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次处罚后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管理,落实各项措施,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未按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责令停止排放污染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决定对重庆阿波罗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缴款时,请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三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做账。缴款完毕后请与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89188806),罚款到账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回结案,同时换取“收据”联。
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