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诈骗案宣判 3人获刑

18.01.2018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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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7日,荣昌区法院发布消息,重庆首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涉嫌诈骗案宣判生效,其中3人获刑。该团伙成员通过换高速公路通行卡、换车牌的方式作案9起,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0万余元。

      跑长途的大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开支,雷某某等5人团伙竟采取换卡换牌、长途买短等非法方式在重庆高速公路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半年内作案9起。

      2016年底,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发现一批重型半挂牵引车经常出现长途买短、跑重买轻的异常现象。分析发现,2016年11月、12月集中出现一批以相同方式逃交高速公路通行费的大型货车,初步统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10万余元。

      重庆成渝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随即向辖区警方报了案。荣昌警方迅速展开侦查,通过调取监控、实地摸排,很快锁定嫌疑目标:雷某某等五人团伙以及黄某某等2人。

      经查, 雷某某团伙和黄某某团伙为减少本人或亲友名下大货车高速公路通行费开支,2016年4月至12月,通过换高速通行卡、换车牌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涉案价值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2016年4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或单独或多次伙同被告人余某某及李某某等人,采用倒车换卡、跑远交近的手段,为渝BR61**货车、渝BY00**重型半挂牵引车(雷某经营)和冀FL73**货车、冀FL55**货车、冀G122**货车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并从中牟利。其中,雷某某的涉案金额为 47288元,余某某的涉案金额为14750元,李某某涉案金额27700元。

      审理后法院认为:雷某某、余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本案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现雷某某、余某某已补缴偷逃的通行费,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责令被告人雷某、余某将违法所得予以退赔(已退)。

      同时法院认定,李某某在同雷某某等人共同犯罪过程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此外,李某某实施前5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时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相应量刑建议无异议,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目前,判决已经生效。雷某某团伙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获刑,是重庆市第一例有组织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诈骗案获有罪宣判。(来源:上游慢新闻-重庆晚报记者 夏祥洲 通讯员 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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