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银行卡“借”出去两天就获利上千元 还有这样的好事?
只要提供银行卡,或者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账户,在家就能躺赚数千元,这么轻松的挣钱路子,你心动吗?湖北人小王把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借”了出去,两天后就获利1500元。不过,一个多月后警察就找上上门了。近日,北碚区公安分局成功侦破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抓获嫌疑人王某华等7人,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抓获“助纣为虐”的嫌疑人
今年5月4日,北碚区黄桷派出所接到一位市民报警,称自己在网上裸聊被诈骗数万元。接到报警后,警方立即开展侦查工作,通过研判被害人提供的相关数据信息,很快便明确了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5月20日,派出所民警前往广东省开展进一步实地调查走访,几经辗转最终在某科技公司将邝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抓捕。
经连夜审讯,邝某等3名犯罪嫌疑人对自己将名下银行卡、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手机出租给他人,用于转移赃款并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了其余4名同伙的信息。随后,办案民警又远赴湖北、广东等多个地市,将王某华、魏某、陈某等人一举抓获。在办案民警缜密有效的侦查讯问下,王某华等人供述了自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事实。
在调取开户信息、交易流水、报案材料等相关信息后,警方经过测算侦查,认定魏某、陈某、邝某等7人涉及转入转出资金400余万元,获利2万余元。
网友介绍的“致富捷径”
“想赚钱吗?只要有银行卡,动动手指,一天就能躺赚几百到一千元。”今年4月初,王某华在湖北省赤壁市某网吧打游戏时,认识了一个叫王天赐(化名)的男子。一次游戏中,王天赐询问王某华,是否想做个兼职赚些外快,只要有银行卡就行。还有如此轻松的赚钱路子?王某华没多想,随口答应了下来。第二天,王某华在家中拿了3张自己名下的银行卡,随后到网吧将卡片交给了王天赐,并告知了银行卡密码。两天后,王天赐将卡还给了王某华,并给了王某华1500元现金。
初尝“甜头”,王某华自认找到了一条“致富捷径”,随即在王天赐的怂恿下,将这份“肥差”介绍给了人脉较广的朋友魏某,并通过魏某先后拉拢陈某涛等4人参与违法行为。
“当时只是觉得这个钱赚得容易就做了,中途也想过这个钱可能来路不明,但是还是没经住诱惑。其实之前在办银行卡的时候,工作人员已经告知了我相关的法律法规,可惜我没有听得进去,早知道就不该抱有走捷径的心态!”审讯过程中,王某华向民警忏悔道。
王某华、邝某等7名嫌疑人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为获取非法利润,仍帮助他人转移赃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目前已被逮捕并移送起诉,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据介绍,今年9月以来,北碚警方以“断卡”行动为抓手,纵深推进“净网2021”和“全民反诈”专项打击治理,先后破获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3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0余人,打掉涉诈窝点20余个,收缴作案手机100余部,涉案电话卡100多张,涉案银行卡260余张。
新闻多一点>>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指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警方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卡、电话卡(简称“两卡”,含手机卡、物联网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支付宝、微信等),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并纳入征信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开,予以惩戒;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朋友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为图一时之利,随意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不要因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
上游新闻记者 谭遥
【免责声明】上游新闻客户端未标有“来源:上游新闻-重庆晨报”或“上游新闻LOGO、水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等稿件均为转载稿。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 联系上游 。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