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被判缓刑 法院再贴“禁止令”

20.07.2018  20:24

今(20)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检察五分院获悉,今年上半年,该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三起销售假药案均获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依法再审改判,对因销售假药罪适用缓刑的三名原审被告人均宣告禁止令,明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原审被告人文风(化名)于2003年就在主城区注册了一家私人药店。之后,虽然文风将药店的实际经营权交给其哥哥文林(化名),但文风仍然负责该药店的相关事宜,并在赶场天以及药店忙碌时帮助文林销售药品。从2015年底至2017年初,文林在明知“Co风湿骨痛灵胶囊”等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然以每瓶人民币14.5元的价格从药贩处购买6000余瓶,并以每瓶人民币20元左右的价格,在药店里对外销售。文林还把从镇上游摊处购买的假药“美国伟哥”放在药店进行对外销售营利。之后,文风在明知上述药品为假药的情况下,仍然为哥哥提供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帮助销售假药100余瓶。到2017年1月案发时,文氏兄弟这家药店当场被查获大量假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药店处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假药、罚款6.5万元以及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久,经检察机关起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文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判处文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在另外两起销售假药案中,去年下半年,敖某、陈某也分别因销售假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缓刑一年的刑事处罚。

重庆检察五分院辖区一基层院在审查判决结果时发现,一审判决未对文风、敖某、陈某三人宣告缓刑的同时宣告禁止令,便立即提请重庆检察五分院抗诉。

在询问三名原审被告人时,重庆检察五分院承办检察官张宏发现,由于没有宣告禁止令,敖某仍在从事药品销售工作。因此,检察机关及时提出抗诉,请求法院宣告禁止令十分必要。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销售假药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重庆检察五分院经审查后认为,原一审判决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果断依法提出了再审抗诉。

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及时作出改判,禁止三名原审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真正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检察官张宏介绍说,我国刑法对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间的禁止令都进行了明文规定。其目的是禁止令作为一种监督管理措施,是为了避免犯罪分子再次接触犯罪诱因,防止其再次犯罪,从而达到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文风等三人在缓刑期间不仅要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还被禁止从事药品销售及相关经营活动。如果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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