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镇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18.08.2016  14:04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渝水办水管〔2015〕12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津府发〔2016〕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重庆市关于推进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权责一致、政府主导、突出重点、抓大放小、因地制宜的原则。二是按照还权赋能、激发活力、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的原则。三是只要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广大农民意愿的,都可以改革创新;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都可以大胆探索;有利于加快农业、农村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的,都可以先行先试;基层和群众探索总结的成功经验,都可以大胆推广。

(三)目标任务

通过拍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清产核资、勘界确认、张榜公布、登记发证的基本程序,完成相关工作,明晰国有、集体和法人、自然人等与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的权属关系,建立起产权明晰、投入多元、经费保障、责任明确、管理有效,适应区情、镇情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二、改革范围

开展管理体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范围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新桥水库和上、下罗锅凼水库3座水库;

(二)中小河流,即笋溪河中山段(流域面积小于3000平方公里);

(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全镇所有山坪塘、石河堰等(灌溉面积1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五)小型水电站,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且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明晰工程产权

改革范围内所有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都要明晰产权,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推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向明晰产权的工程所有者颁发产权证书,载明工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管护主体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工程安全责任。

1.国有水利工程。产权明晰的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由区水务局直接管理或镇人民政府管理。

2.其它水利工程。产权界定为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其他投资者所有的小(二)型及其以下的各类水利工程,要由产权人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区水务局和中山镇政府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积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公益性国有小型水利工程,其人员、办公和维修养护等“两项”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农村集体(村或村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其他投资者所有管理的各类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其管护经费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1.切实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2.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并服从防汛调度指挥的前提下,逐步推广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切实理清镇农服中心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职责,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实行区、镇和村(社区)三级管理、以大带小、委托管理、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方式创新工程管理模式。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管理的,签订有效的运行管理合同,明确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范围,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违约责任等。

四、工作步骤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改革中既要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又要保证国有、集体资产不流失,同时要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全镇上下必须统一步调,通力合作,按照方案步骤积极稳妥推进。

(一)第一阶段:组建机构、制定实施方案(2016年6月底前)

1.建立组织。为了做好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我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常务副镇长、分管农业副镇长、分管安全副组长以及镇纪委书记为副组长,镇党政办、镇党群办、镇纪检监察室、镇财政办、镇农业服务中心、镇项目办、镇国土所、镇建设办、镇经济发展办、镇民政办、镇安全信访稳定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居)主任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方案、矛盾纠纷调处、确权登记、验收等工作的组织指导。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水改办”),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同时,各村(社区)要成立相应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小组,抽调精干人员,负责制定方案、确权登记、总结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2.制定方案。根据中央和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并报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3.宣传发动及培训。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对镇、村工作人员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登记、颁证、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操作的培训;镇“水改办”做好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相关的调查表、台账、宣传画册的制作印发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改革氛围。。

(二)第二阶段:调查摸底、界定确权(2016年6月-12月)

1.调查摸底。以村为单位,结合全国第一次水利普查成果,对全区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分类调查、统计、造册和汇总,报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数据统计。

2.划定工程管理范围。改革范围内小型水利工程都应按有关规定在改制前划定管理范围。先要进行实地查勘,要求每个塘库(引水、提水工程)做到“三清楚一明确”,即工程界址周边范围清楚,控制灌溉面积清楚,供需有效水量清楚,供水价格和取水方式明确。

3.界定产权。在完成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镇政府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法》(财清〔1994〕7号)和《水利部1994清产核资实施办法》(水财〔1994〕178号)的有关精神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逐一讨论辖区内权属不明的小型水利工程,并进行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的受益农户代表同意后,报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在镇、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原已明晰产权的工程,本次不再重新界定产权。

4.确权登记。公示期满后,以村为单位再次进行复核并进行确权登记,对产权原始登记表册一式三份,分别由镇农业服务中心、镇党政办、所有权者各保存一份。同时,进行整理归类,建立台账。

5.颁发权证。在公示确权登记工作结束后,在数据准确的基础上,由所有权人(个人或单位)向镇政府提出办证申请,经审核,程序合法、手续完善后,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水务局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颁发《江津区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

(三)第三阶段:分类指导、创新产权流转、管护模式(2017年1月-6月)

1.明确改革形式。在权属关系清楚的情况下,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所有权人在镇“水改办”的指导下,经三分之二以上所有权者同意对小型水利工程进行股份合作制、拍卖、承包、租赁、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委托管理等其中一种形式进行改革。

2.资产评估。凡需要进行拍卖的国有或集体资产,都要根据工程投入情况,结合工程现状、工程效益、使用年限、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将工程设施、工程占地及水资源分割开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改制工程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核实和分类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资产规模较小的,由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单个工程的竞标底价;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确定底价。要根据工程投入,结合工程现状、工程效益、使用年限、承担责任和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作价,并以此作为确定底价的依据。评估价以工程产权地价和工程建成投入价之和作为基数并加经济效益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工程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

4.拍卖竞标或承包、租赁竞标。小型水利工程经营使用权、管理权拍卖要在区水务局指导下,在镇政府及司法等部门的参与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产权所有者代表召开。拍卖大会要提前张榜公布,告知全体产权所有者村民,广泛地发动群众参加并参与竞标,确定竞标人,明确中标人。承包和租赁小型水利工程设施同样采用竞标确定承包(租赁)人和承包(租赁)费。

5.签订合同。竞标完成要完善工程拍卖、承包、租赁合同书,合同需办理公证。获得经营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要确保资产保值增效。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管理权不管采取何种模式,都不得改变原有工程的功能性质,并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6.资金管理。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拍卖、租赁、承包等产生的收入由出资人收回,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原则上用于原水利工程的改造更新,也可以用于工程改革覆盖区配套农田水利新建工程(包括股份合作类),不得用在其它工程,否则视为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处理。改造更新或新建工程的立项,应报区水务局审批后,方可动用资金。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等改革的经费可以从拍卖、租赁、承包等收入中列支。

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工程拍卖、租赁、承包等产生的收入由集体收回,专帐核算。专款用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原则上用于原水利工程的改造更新,也可以用于工程改革覆盖区配套农田水利新建工程(包括股份合作类),不得用在其它工程,否则视为挪用专项资金进行处理。

个人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工程拍卖、租赁、承包等的收入由出资人收回。

7.换发权证。对拍卖成功的小型水利工程,重新换发权证。

8.资料归档。镇政府对改制的各项水利工程建档立卡,所有资料一式4份,产权所有者、镇人民政府各1份,同时分别上报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各1份。

(四)第四阶段: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月-11月)

一是逐村逐片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细化工程运行管理规范和程序,形成镇有水利指导员、村有水利管理员及农民水利技术人员的管护网络。二是建立健全各类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做到有章可循。三是制定监督考核机制,明确工程管护考核评价指标与奖惩措施,保障工程安全和可持续运用,充分发挥工程长久效益。

(五)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7年12月前)

镇水改办要认真总结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及解决问题的有效措施,完善档案资料,申请区水务局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为确保今年内全面完成全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镇相关职能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力配合,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一)建立奖惩机制

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结合中山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有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对改革工作较好的部门和村居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部门和村居予以通报批评。镇纪检监察室对整个改革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改革过程中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严肃工作纪律

改革涉及利益的调整,政策性强,敏感性大,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改革纪律,完善相关公示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和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在改革中徇私舞弊、违反工作纪律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镇政府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有准备、有步骤、有目标、因地制宜地推进。强化法制管理,严格履行合同,强化改制后的服务。自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能从事有损工程防洪安全的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变更用途,不得擅自减少服务范围及要求,并严禁哄抬水价等不规范行为。对不遵守合约的,产权所有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依法终止合同;对不履行合同造成损失的,由造成损失的产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赔偿。

(三)加强业务指导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改革政策、水利清产核资、造册登记、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改革方法步骤等相关改革业务培训,加强交流学习,开展督促检查。

(四)落实工作经费

镇财政办要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改革工作所需经费有保障。

(五)依法推进

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对蓄意破坏改革有序推进的人和事将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六)强化信息报送

镇农服中心及相关成员单位均要落实改革责任领导和改革信息报送人员,每月15日及月底前报送改革进展情况上报到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