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代劳”房管局 这是越权!
重庆晨报记者 封璟 实习生 张阅雨 报道
打过行政官司的人多少有体会:民告官有三大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昨天,在新修行诉法施行前夕,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用3起典型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例,解读政府职能部门到底哪里没做到位。
从2010年至2014年,市五中法院辖区审结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从2.82%上升到5.98%,败诉数量从2010年的45件上升到2014年的110件,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在资源、城建中的征地拆迁类等涉及重大利益的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情况比较突出。
昨日,市五中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邓莉表示,造成行政机关败诉有几方面因素。其中,认定事实不清是败诉主要原因之一。在过去2年败诉的203件案件里,法院判决撤销和判决确认违法的案件有167件,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82.27%,成为了行政机关败诉最普遍的两种。
当然,民告官失败的原因也很多。但有一个原因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那就是律师的作用。
邓莉说,大部分尽职尽责的律师能在诉讼中给当事人普法、点拨,帮助他完成诉讼历程。但个别律师,为收取代理费用,对当事人误导,“好些案子,业内人一眼就看出,案子没必要打,打了也无法得到支持,结果弄得人家碰壁,来回折腾。”
她举例,有几次,双方律师根本不懂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庭上不断开黄腔,让人哭笑不得。
邓莉建议市民,如果要请律师,要从较大的律所找,找打过类似官司的律师,同时最好货比三家,避免被无良的律师“忽悠”。
案例1
认定工伤后又随意撤销 人社局太任性!
基本案情
陈某是重庆某煤矿的工人。2013年1月,陈某在单位木工房加工木制“刀把”时,不慎致右手2指受伤。煤矿向所在区人社局申请,认定陈某受伤为工伤,并提交相应证据。
人社局受理后,认定陈某属工伤,告知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出具工伤决定书。煤矿和陈某均未对工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工伤决定书生效。
工伤决定书生效后,煤矿又以“不知陈某受伤是‘做私活’所致”才错误申请工伤为由,申请人社局撤销工伤决定。
当地人社局在对陈某及证人调查、取证后,作出“撤销决定”。
陈某不服,状告当地人社局。
法官观点
工伤决定生效后,煤矿没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在该决定的复议、起诉期限均届满后,才向人社局申请撤销,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人社局收到煤矿的撤销申请后,没有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所作撤销决定,也没有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及时限,违反了法定程序的要求。
人社局在打算作出不利于陈某的决定前,未告知陈某拟作出的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未听取陈某的陈述、申辩,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在工伤决定作出后,无正当理由再去收集证据证明陈某的受伤是“因工作原因受伤”还是“做私活所致”,损害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
此外,煤矿在2次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不能证明陈某的受伤不是因工作原因所致。
综上,二审法官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同时撤销当事人社局《关于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决定》。
结论
行政部门撤销作出的行政决定,需要走法律程序,不能随心所欲。
案例2
镇政府代替房管局发文 这是越权行为!
基本案情
重庆市某区房屋安全鉴定所于2011年2月25日出具《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认定某镇68号房屋属C级房屋(即局部危险房屋),建议解危后观察使用或结合片区危旧房改造规划进行解危。
2013年6月4日,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向黄某发出《安全现场检查告知文书》,称为了确保黄某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现对其居住片区房屋进行排危安置,告知黄某于6月4日前搬离住房。
黄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官观点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当地人民政府下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了当地政府安监办作出的《安全现场检查告知文书》,并维持原判。
结论
镇政府在没有法之授权的情况,进行危险房屋安全管理,属超越职权。
案例 3
没办工伤保险不能先行支付?
那可不一定!
基本案情
匡某在工作期间受伤,当地社保局认定属因工受伤,伤情鉴定为八级伤残。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匡某工伤八级待遇15.3万多元,匡某二次手术费,由公司予以报销。
公司提起民事上诉,当地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各项费用合计20.1万,并维持原判。
公司拒付,匡某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当地法院于2013年6月裁定中止执行。
法官观点
法院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的规定,裁定该社保中心撤销“不予先行支付”的回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11.3万余元。这是重庆市第一例申请先行赔付的案例。
结论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工伤保险登记,应认定为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法院应予支持。
数据>
674件 劳动社保类比例高
2013-2014年,重庆五中法院及辖区基层法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3495件,占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总数的36.67%。在近两年新收一审案件中,传统的城建类案件698件、资源类案件453件、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674件、公安类案件146件,以上4大类传统案件共计1971件,占受案总数的56.4%,占一半以上。
20.03% 信息公开类猛增
在过去两年的769件一审案件中,涉及信息公开案件154件,占受案总数的20.03%,其中2013年有45件,占总数的14.57%;2014年有109件,占总数的23.7%,数量和占比均在明显上升。
在信息公开案件中,有136件涉及土地领域,占信息公开案件的88.32%。
链接>
新行政诉讼法有这些亮点
1.哪些人可以成被告?
只允许“民告官”,不允许“官告民”,被告只能是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行政主体地位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告官能见官,“官”是何人?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诉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一般是正职领导或内部分管领导。
3.哪些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
(1)被诉行政行为时,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2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各方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