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立防雷安全责任清单 强化防雷安全监管

21.12.2016  20:36
    日前,重庆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57号,以下简称《意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以及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贯彻国发〔2016〕39号通知的要求,加快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进一步强化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和企业的防雷安全责任。其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建立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管理责任,把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目标考核体系,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防雷科普宣传和雷电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气象、城乡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的原则,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将防雷安全纳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专项督查范畴,明确和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等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建设工程业主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的组织和管理,切实开展防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制度,严禁委托无资质、超资质、租借资质、挂靠资质检测单位进行防雷装置检测;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防雷规范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检测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装置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入使用。市、区县(自治县)防雷专业机构(防雷中心)作为政府依法履行防雷监管职责、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属地责任的科技支撑单位,要依法履职,切实承担防雷许可的技术支撑工作,依法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发挥在防雷安全应急处置、雷电灾害事故调查、科普宣传等方面的保障作用,有效遏制重特大雷击事故发生。     《意见》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厘清职能交叉的防雷监管范围,制定并公布防雷监管项目和场所清单。其中,气象部门防雷许可项目清单为油库、气库、弹药库、加油站、加气站、棉麻仓库、粮库,火工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可燃气体、化学(工)品、有毒有害物品的生产与存储等易燃易爆场所,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化纤工程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煤矿、非煤矿山)、旅游景点;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高层建筑(高度超过100米)、桥梁(悬索桥、斜拉桥及其它高耸结构类型的特殊桥梁)、城市轨道交通、大型露天演艺场所或体育场馆等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的大型项目。     《意见》决定,整合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许可,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城乡建设部门监管;取消防雷工程专业资质许可,全面开放防雷装置检测市场,清理规范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和防雷装置检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具体实施,不得向相对人违规收取相关费用。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快修订和完善审批流程,并将整合后的防雷许可事项纳入重庆市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推进涉及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防雷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地方标准体系,完善防雷减灾工作公共财政保障体制机制,保障各项防雷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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