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四中法院出台系列制度严防内部人员干扰办案

26.08.2015  11:34
  为正确处理好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关系,有针对性加强警示、监管和防范工作,市四中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审判监督职责的规定》《关于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规定》,明确界定院长、庭长、审判长的权力边界,规范上下级法院案件请示,严禁法院内部人员违法干扰办案,切实保障合议庭及其成员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做到放权不放任。

  一是建立院长、庭长、审判长权力清单。要求院长、副院长支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按照法律和制度规定行使案件流程节点管理、程序性事项和强制措施审批、监督纠正违法审判行为、参加各类会议讨论案件、开展庭审评查、宏观指导等10项具体权力。要求庭长、副庭长按照规定行使庭内审判力量调配、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开展条线业务指导等10项权力。要求审判长按照规定行使案件分配、主持庭审和评议、审核签署法律文书等9项权力。

  二是建立院长庭长权力负面清单。要求院长庭长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滥用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权,详细规定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过问具体案件处理,不得强令法官改变评议意见,不得签发未参加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等5种行为。

  三是规范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案件请示、咨询行为。除经院长批准外,不接受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以任何形式前来本院汇报请示案件。经院长批准的,由本院分管院领导组织对口业务庭(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讨论意见,是否采纳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基层人民法院自行决定及负责。严禁中院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插手、过问和干扰基层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严禁违规回复基层法院对具体案件裁判方法和裁判结果的请示、咨询。

  四是扩大监管范围。将监管范围扩大到一般工作人员,包括离职和退休人员。严禁具有审判管理职权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法官未经批准为他人提供和帮助查询相关案件的审理信息,泄露审判秘密。严禁指定法官办理具体案件、违规向法官递交涉案材料、打探案情、请客送礼等可能干扰法官正常办案的行为。审务督察、纪检部门正常履职需了解案件信息的,需报请分管领导审批。五是强化刚性约束。法官收到或者受到法院工作人员以及法院系统以外人员插手、过问、干扰案件审理情况的,应当在二日内向所在庭(局)负责人报告,不主动报告造成后果的,由所在部门或法官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监察部门受到报告后应当在半个月内调查完毕,并按照上级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市四中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