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检察五分院: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获判

03.04.2017  04:35
            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开庭,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判决。据了解,这是该院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办理的首例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公诉案件。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这是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去年8月19日,被告人汪某外出回家时,在小区被警方当场查获持有毒品。随后,警方又在汪某家中发现了大量毒品。经鉴定,汪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共计490多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近80克。去年11月底,案件移送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案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承办检察官向被告人汪某及其辩护人告知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诉讼权利,听取了他们的意见。随后,检察官又与法院沟通,拟对该案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汪某签署具结书后,检察机关明确向法院提出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的量刑建议。     今年3月,该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汪某犯有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据悉,去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两高”在重庆等地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今年年初,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制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干警学习文件精神,准确理解和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确保试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