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项卫生计生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被清理
近日,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决定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其中,4项涉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分别是: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验证试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验证试验。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清理规范的主要方式有三类: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二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为由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三是仍需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但申请人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同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技术评审评估。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 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 项项目名称 | 审批 部门 | 中介服务 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1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0〕49号) | 中国公证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2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 中国公证机关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中文译文公证 |
3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验证试验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3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试验 |
4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验证试验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 | 国家卫生计生委 |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25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监督发〔2011〕49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验证试验 | 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证试验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验证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