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九部门出台21项措施 受疫情影响个体工商户可“欠费不停供”

24.03.2020  18:07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发展改革委、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社局、重庆市商务委、重庆市金融监管局、重庆市税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五个方面采取21项措施,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尽快恢复营业,努力畅通经济社会发展的“毛细血管”。

分类推进复工复产

低风险区县督促经营者全面恢复经营活动

措施》提出,坚持分区分级分类推进,严格落实分区分级分类防控标准及防控指南要求。

对于低风险区县,督促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恢复经营活动。

对于中风险区县,督促经营户做好防控组织,配备防控设备,制定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优化环境和服务条件,推动个体工商户分业态分形式有序恢复经营活动。

对于高风险区县,推动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按照防控规定复工复产,帮助已开业经营者进行环境防控和流动人员数量控制,确保防疫复产两不误。

降低经营成本

加大信贷投放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需求

在加强金融政策支持方面,措施提出发挥再贷款专用额度支持作用,向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支农或支小专用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降低贷款准入门槛、减少担保增信要求,保障个体工商户经营贷款需求。

支持续贷续保,对6月30日前到期、单户贷款规模1000万元以下的,支持银行将贷款本金展期6个月,利息缓期6个月,免收罚息,各融资担保机构配合做好同步续保,并缓收担保费。

支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已向个体工商户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及相关融资担保机构申请展期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予以贴息支持。减免社保、税收费用。

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社会保险减免政策,免征2-6月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3至5月,全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减免减免检测认证费用。事业单位和国企性质的产品质检、认证认可机构,减免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其中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及特种设备检验费用减免50%。

对承租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个体工商户,减免租赁合同约定的同期1-3个月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

促进登记便利化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无纸化”“零接触”办理

措施》要求,充分运用“渝快办”、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等平台,采取预约办、邮寄办等形式,实现“无纸化”“零接触”办理,提升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

对从事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要做好营业执照登记与许可审批的衔接,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

对新申请设立仅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免予现场核查,优化合并申请表格、申请资料,实现食品经营许可与营业执照同步申请、同步办理、同步发放。

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利用个人技能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疫情期间,对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物资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使用税控设备开票的纳税人上传已开具发票数据并清卡解锁后便可领取发票。

优化服务举措

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

措施》提出,充分发挥民营(私营个体)经济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必要的防疫物资保障,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

鼓励电商平台对个体工商户放宽入驻条件、降低平台服务费、支持线上经营。对个体工商户入驻平台受到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收取不合理费用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处理。

实行审慎监管

实施信用保护机制合理调整信用记录报送

延长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至2020年底,对申请取消经营异常状态标记的个体工商户执行容缺受理政策。对不能及时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个体工商户,以及药品零售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经营许可的,延长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必要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为其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对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采用行政提示、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方式予以规范处置,原则上不立案、不罚款,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

实施信用保护机制,对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个体工商户,经征信系统接入机构认可后,可合理调整信用记录报送;相关逾期贷款以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与贷款人协议调整后的还款计划及相应实际还款情况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以予以调整。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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