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重庆的食品小作坊和摊贩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街头大排档、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送餐的家庭食品作坊……今后将受到法规的明文监管。日前,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从今年5月1日起执行,对食品生产小作坊和街头大排档等食品摊贩将分别实行登记和备案两种方式管理。
据悉,这是我市首部食品安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重庆食品小作坊12万人从业
截止到今年年初统计,全市登记的食品小作坊8000多家,纳入统计的食品摊贩(不含占道经营的游摊)4万多家,从业人员约12万人。
“从食品产业发展来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客观上将大量长期存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副处长涂春元表示,为了管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我市出台了食品安全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该《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简易包装要标识“小作坊食品”
据悉,《条例》明确规定实行准入登记制度,并明确了登记的基本条件、程序和登记证管理等要求。登记证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可申请延续。
《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小作坊的“责任”,比如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原料使用和食品生产情况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生产加工散装食品的,应当在容器上贴标生产日期等信息,简易包装的,还要标识“小作坊食品”等。
禁止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了哪些食品类型和行为,是食品小作坊禁止的。比如,禁止生产加工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冷冻饮品、食用油、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等;禁止食品小作坊分装食品;不得在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标注虚假内容或者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内容。
涂春元介绍,接下来,市食药监局还将把《条例》中禁止的食品类别细化为具体的品种,按《条例》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食品摊贩需凭备案卡经营
大排档等食品摊贩也是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条例》要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统一规划食品摊贩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条例》规定,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所在区县(自治县)食药监部门备案,凭食药监局发放的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地址、经营品种、投诉举报电话等重要信息的备案卡,在划定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间从事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备案卡。
这些行为今后将受重罚
市食药监局表示,《条例》与《食品安全法》立法精神一致,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无证(登记证)无卡(备案卡)经营、违反生产经营规范、禁止性规定和从业资格准入限制,以及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严监管,严厉处罚,严格追责。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登记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工具、设备、原料,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