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到隔壁餐厅当厨师长 原单位索赔20万元

09.02.2015  18:10
又到年底跳槽季,江北区北滨路的一名厨师离职后违反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被原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他赔偿20万元违约金。

2011年6月,王力(化名)与北滨路一家江湖菜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该餐厅直营店厨师长,合同期两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王力不能在北滨路餐饮一条街内从事同种工作,为此餐厅每月向王力支付经济补偿费200元整,如违约,王力须一次性赔偿餐厅20万元。

2013年6月,王力与该餐厅终止劳动合同,餐厅如约按200元/月的标准支付了补偿金。而同年8月,王力与该餐厅隔壁一家餐厅建立了劳动关系。得知此事后,原餐厅以其违反劳动合同内竞业限制条款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王力一次性支付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20万元。

餐厅认为,王力就业于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餐厅,同样司职厨师长,势必会给原单位带来经营上的影响。王力则认为,每月200元的补偿费用与20万元的违约金相差甚远,不合理也不公平。

经过调解,王力一次性支付了原单位5000元赔偿金。

竞业限制最多两年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钟祥伟指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内容应包括:1、确定生产同一种核心技术产品且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范围;2、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法定不得超过两年;3、在竞业限制期间,单位应当向被竞业限制人员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在协议中明确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式;4、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

钟祥伟建议,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时,务必要认真阅读劳动合同条款,判断其合理性,一般来说,违约金与竞业限制期间的补偿金不应该差距过大。此外,离职者履行保密义务,对其自由择业是不利的,应当享受原单位支付的补偿。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相应补偿,则竞业限制协议不成立。重庆晚报记者 汪一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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