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聚会饮酒后死亡,和他一起喝酒的同事都遭了
好友相聚,小酌几杯,人之常情。然而,过量饮酒,就可能引发悲剧,一起喝酒虽没劝酒的朋友也可能会担责。近日,江北区法院就发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曾某与刘甲、刘乙、唐某、汪某、张某、蒲某均系同事关系。2014年11月的一天中午,曾某与刘甲、刘乙、唐某、汪某、张某六人一起到江北一家羊肉馆吃饭。席间,曾某与刘甲、刘乙、唐某、汪某共同饮酒,张某没有饮酒,他们与曾某之间没有劝酒行为。
酒足饭饱后,曾某却醉酒了,刘甲联系当天没有参与吃饭的蒲某开车帮忙将曾某送回家。没有饮酒的张某随车陪同,二人将曾某送至家中躺在床上后,便离开了。离开时 ,曾某家中没有其他人在家,蒲某和张某也没有将曾某醉酒被送回家的情况告知其家属。
后来悲剧发生了,曾某的妻子冉某在当日下午回家后,发现丈夫躺在床上,已经离世了。在曾某的颈部、枕边有大量呕吐物。据悉,曾某生前有高血压病史,临床死亡原因诊断为高血压脑卒中。
事后,曾某家人将当天一起跟其喝酒的和送其回家的几名同事均告上了江北区法院。他们认为各被告对曾某的醉酒死亡存在过错,索赔因曾某死亡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58万余元。
江北区法院在审理认为,本案中,刘甲、刘乙、唐某、汪某、张某五人虽在席上未对曾某实施劝酒行为,曾某醉酒后也将其送回了家,但并未将曾某置于其家人的看护之下,从而在曾某发生高血压脑卒中时,丧失了及时送医院抢救治疗的机会,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蒲某并未参与吃饭和饮酒,也没有护送曾某回家和通知其家属的义务,蒲某开车送曾某回家系基于同事友情的自愿帮助行为,应值得社会提倡。蒲某对曾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由于曾某死亡主要因其自身疾病,以及其对于饮酒不加控制的重大过失所造成,且朋友同事之间相约饮酒本属于情谊行为,不宜对共饮人课以过重的赔偿责任,否则会过度约束人们的日常生活行为,不利于人们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刘甲、刘乙、唐某、汪某各赔偿原告6000元,张某赔偿原告5000元,各被告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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