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2014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15〕22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林水利)委(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畜牧兽医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饲料质量安全,有效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实施。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09〕号)的配套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第十七条规定,我委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市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2014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备案范围
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以及《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范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二、企业备案程序
(一)饲料生产企业要如实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见附件),按照“一证一表”的原则一式三份,于2015年3月5日前报所在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
(二)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企业上报的年度备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查,审核完成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浓缩、配合、精料补充料和单一饲料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由区县(自治县)独立完成,我委畜牧处(饲料办)不再签署备案意见,备案材料由当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分别存档,我委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的备案材料,经我委畜牧处(饲料办)签署备案意见后,返还当地饲料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存档。
(三)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对年度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工作总结连同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材料(一式三份)于 2015年3月15日前报送我委畜牧处(饲料办)。
三、备案工作具体要求
(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本辖区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备案工作圆满完成。
(二)在备案审核中,发现企业主要生产设备、检化验仪器及主要技术人员和特有工作人员发生变化,影响到饲料质量安全的情况,不予备案,并监督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三)在备案审核中,发现企业不按规定组织生产,有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查处。
(四)对符合法定或企业主动申请注销情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要及时上报注销申请并批注意见。
联系人:曹亚平 89133139
潘 川 89133142
附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