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收取“补课费”被开除 索赔补偿金被驳
08.06.2015 21:56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2011年6月,张某与重庆某驾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成为该驾校一名汽车驾驶培训教练。
2013年2月,张某向7名学员每人收取现金40元后被投诉。驾校责令张某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对张某处以罚款和严重警告处分。
这一处罚实施3个月后,该驾校制定了教练员管理制度,并组织教练员进行学习。该制度规定教练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收受学员的钱物,如有违者,一经查实,将停止教学,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
然而,同年12月,张某又向15名学员每人收取费用50元。驾校以张某严重违纪,给驾校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为由作出开除张某的决定。
接到开除决定后,张某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由驾校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000元。驾校不服,诉至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其在正常教学时间之外培训了学员,但驾校并未向其支付加班费,其向学员收取的费用为“补课费”,系其付出劳动后的合法收入。驾校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按两倍经济补偿的标准支付其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培训学员使用的是驾校的车辆和油料,即便存在加班费,也应当由驾校向张某发放,而不是由其私下向学员收取,其行为性质应被认定为违规向学员收取费用。
驾校颁布的规章制度中载明了“以任何形式收受学员的钱物……给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该规章告知了张某,在张某与驾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如张某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驾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在重庆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颁布的《教练员四条规定》和张某的书面承诺中都有“教练员如收受学员钱物要接受处罚、予以辞退”的内容。
因此,法院认为,无论依据规章制度、合同、还是公安机关规定,驾校均有权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要求驾校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官就此案进行解析称,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获得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学员收受索取钱物不仅是驾校规章制度的规定,而且是公安机关对教练员的管理规定,张某作为教练员应当遵守规定。
但张某因违规收取学员现金被处分后,并未汲取教训,罔顾单位的规章制度再次违规收取学员现金,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驾校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张某要求驾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
本文来源: 重庆新闻网
08.06.2015 2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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