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死人不犯罪?重庆法院真实案例告诉你一样要担刑责

09.06.2015  20:44

日常生活中,吵架司空见惯,人们习惯地认为吵架不违法,骂死人不犯罪。其实,这种观点是错的。昨日市二中院披露的一起吵架致心脏病人死亡案,当事人徐某被判刑二年、缓刑二年,或许能给不少认为“骂死人不犯罪”的人提个醒。

2013年4月3日晚上9点20分左右,梁平县某医院物业管理组长罗某到医院后门停车岗亭查岗,发现管理员徐某不在岗,便打电话询问。

徐某在电话中告诉罗某,说120急救车刚运来一个危重病人,由于人手不够,急救人员叫他帮着抬人,而他正在帮忙。罗某叫徐某赶快回岗,而徐某回应说自己没做其他事,就把电话挂了。

由于二人发生争吵,罗某回家后,徐某又打电话给罗某,叫她当晚换别人来上班。罗某把徐某不在岗的事汇报给医院物业负责人陈总,将徐某不想上班的事请示领导后,安排保洁员文某顶班。

罗某在请示领导得到答复后,打印了一份辞职报告,到医院的花园找到徐某,要求他签字,遭到拒绝。

罗某叫来了物业公司经理和顶班的文某,几人便一起去找徐某。在医院院坝内他们遇到了徐某,经理说要辞退徐某,文某附和,为此徐某与文某发生了争吵,并扭打在一起,一前一后摔倒在地上,被在场其他人制止了扭打。众人劝说两人离开。

徐某离开后,文某突然倒地,随即被送到急救室抢救,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鉴定,文某系饮酒后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情绪激动,造成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原因是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猝死。

徐某被提起公诉后,向被害方赔偿4万元后,获得对方亲属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并据此作出判决。

为何骂死人要判刑

承办法官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能够认定文某饮酒后与徐某发生纠纷时,情绪激动、抓打等因素是诱发文某心脏病发作的诱因,而并非抓打导致的致命伤。

承办法官解释,徐某在本案中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需要从其行为时的起因、环境、打击工具、部位、力量以及造成损害程度等情况进行分析。本案中,徐某与文某在案发前无矛盾,案发时二人不是矛盾起因的双方,仅因工作中的口角纠纷发展成相互抓打,抓打中均未持械,尸检确认死者文某头部等处的损伤均为非致命伤。同时,二人抓打的时间不长,被人劝开后未继续抓打,此后文某因心脏病发作倒地,徐某立即报案。据此,法院认为徐某对文某实施的侵害行为,尚不足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承办法官称,审理查明徐某在案发前明知文某有心脑血管之类的疾病,应当预见与文某发生吵架及抓打可能发生严重后果,而没有预见,其仍与文某吵架抓打,致文某在饮酒后与其发生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肢体活动等因素诱发心脏病发作死亡,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罪责。

其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