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六举措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31.05.2016  11:49
    一是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将提供劳务者请求支付劳务报酬或者因提供劳务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等民事权益,农业种植(养殖)户因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人为损害等遭受生产经营损失请求经济赔偿,军人军属请求婚姻家庭权益等3种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形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二是完善经济困难证明制度。对义务兵、供给制学员及其近亲属,执行作战、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及其近亲属,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12个月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人员,市外来黔江因涉嫌犯罪被羁押且无法联系近亲属的人员,正在接受社会救助的对象,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这七种情形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状况审查;将申请人提供的农村贫困家庭、工会认定困难职工家庭等有关证件、证明材料认定为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三是实现咨询服务全覆盖。依托现有的区法律援助中心便民服务窗口、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三十个乡镇、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络点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方便群众及时就近咨询法律问题。加强和改进 “12348”法律服务热线建设,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获得法律帮助。建立健全便民服务措施,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点援制、援务公开制。

  四是强化组织领导。区委和区政府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民生工程,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将法律援助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体系,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实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的动态调整,使法律援助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五是强化经费保障。坚持 “区级负责、市级补助、全额保障”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制,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对法律援助办案经费实行专项下达、专款专用、单列科目、单独核算、结余留用。建立法律援助经费动态调整增长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

  六是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做好法律援助有关工作,支持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费用减免缓制度的衔接机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社保、工商、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支持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法律援助经费,提供各种办案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