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区形成“1+1+3+8+3”扶贫攻坚工作体系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渝委发﹝2015﹞19号、渝扶办发﹝2015﹞120号文件精神,綦江区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关文件,形成了 “1+1+3+8+3”扶贫攻坚工作体系,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监管安全。
“1”指一个实施意见。在原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经过区委常委会审定,正式出台了《中共重庆市綦江区委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实施意见》(綦江委发〔2015〕5号),明确了扶贫攻坚总体目标和“十个精准”具体措施。
“1”指一个工作职责。区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明确了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责,38个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3”指三个实施细则。一是区扶贫办、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实施细则》,明确了40名第一责任人、20名直接责任人、40名具体责任人;强化实施过程监管,每年抽查资金量不少于资金总量的30%,抽查村的数量不少于30%,做到监管检查全履盖;加强审计监督,每年下半年对上年度扶贫资金来源、项目落实、资金拨付使用、实施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扶贫脱贫对象进行抽查。二是区扶贫办、区信访办公室联合制定了《綦江区扶贫信访工作实施细则》,明确了扶贫信访工作原则、工作职责、工作程序等,区扶贫办配备专(兼)职人员,街镇安排1-2名工作人员担任扶贫信访联络员。三是区财政局、区扶贫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綦江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共分八章三十三条。
“8”指八个制度。制定、完善了綦江区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綦江区扶贫资金监管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綦江区扶贫资金项目审计监督制度、綦江区扶贫开发村级义务监督员制度、綦江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考评办法、綦江区扶贫资金管理违纪违规责任追究制度、綦江区扶贫项目业主黑名单制度、綦江区扶贫攻坚项目综合验收制度等八个扶贫资金和项目监管制度。
“3”指三个考核办法。一是《綦江区镇(街)扶贫攻坚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各镇(街)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等次的“一票否决”;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等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措施。二是《綦江区区级部门(单位)扶贫攻坚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单位)年度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帮扶贫困村销号和贫困户越线任务的部门(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工作不称职的领导干部,及时调整;作为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评先选优、表彰奖励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合格等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措施。三是《綦江区扶贫攻坚驻村工作队考核办法》,把驻村工作作为培养优秀后备干部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驻村干部任期考核情况作为培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驻村期间工作特别优秀、帮扶成效特别明显的驻村干部,优先提拔使用;所驻贫困村未销号或工作队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的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取消工作队成员评优评先资格,并进行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