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排污许可

05.06.2015  20:34

实施机构:市环保局

1. 废气排污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立法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规定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同审批部门:无

报送材料: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一)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二)排污口规整的证明文件;

(三)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报告;(四)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五)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走向及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六)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联网比对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详见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污染的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备注:无

 

2. 废水排污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立法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规定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共同审批部门:无

报送材料: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一)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二)排污口规整的证明文件;

(三)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报告;(四)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五)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走向及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六)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联网比对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详见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污染的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备注:无

 

3. 噪声排污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别: 行政许可

立法依据: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辐射等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和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产生者(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如实申报。产生危险废物的,还必须同时报送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第三十四条:“排污者必须按以下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污申报表及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规定的,发给排污许可证。

共同审批部门:无

报送材料:

申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应按规定填报《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一)排污许可申领现场检查意见;(二)排污口规整的证明文件;

(三)近一年内反映申请单位的排污状况监测报告;(四)厂区平面图及其电子版本;

(五)管网总图(标明污染物走向及排放口位置)及其电子版本;(六)在线监测(监控)装置联网比对验收文件(环保部门未要求安装的可不提供);(七)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小型三产业排污申报、建筑施工噪声申报可不提供);(八)《工商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许可证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变更申请文件,其中持临时许可证的单位,申请变更为许可证的,还应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环保整改措施的验收文件。

有效期满需继续排污的单位,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

审批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决定

(详见审批工作流程图)

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夜间施工排放噪声污染的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备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