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RS 要预防 别紧张
MERS病毒。
重庆晨报记者 石亨 报道
上周五,广东省确诊一例从韩国输入的MERS冠状病毒感染(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这是自2012年9月该病毒被发现到现在,我国境内发现并确诊的首例病例。
短短几天时间,“MERS”成了街头巷尾最为热门的话题,它是什么?重庆离它有多远?昨天,重庆晨报记者带着这些市民热议的问题,采访了市疾控中心应急办副主任肖邦中。
传染性比SARS低得多
“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很多临床表现和SARS很像,表现为发热、咳嗽、气短等急性重症呼吸道感染症状。”肖邦中介绍,和SARS一样,MERS也是一种冠状病毒,都属于呼吸道传染性疾病。
不过,和SARS相比,MERS的传染性要弱许多。肖邦中介绍,从2012年9月沙特阿拉伯发现第一例病例到今年5月,全世界范围内共24个国家和地区确诊病例大概有1143个;而SARS病毒从2003年发现第一例病例开始,约半年时间就在世界范围内共32个国家和地区确诊病例8422个。
肖邦中介绍,SARS确诊的8422个病例当中,死亡人数为735人,死亡率不足10%;而已经确诊的1143个MERS病人中,已经有四百多人死亡,死亡率接近40%。
“另外,至今为止的研究表明,MERS的传染性很有限。”肖邦中说,假如病毒未来没有多大变化,MERS病毒第二代人传人的几率很小,也就是说,即使直接和MERS病人接触的人传染了该病毒,再传染给其他人的可能性很小,“而且现在,重庆这边根本没有这种病毒,市民不要自己吓自己。”
在入境通道密切关注
“现在,国家还没有正式的相关规定出台,但一旦接到预警,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防控方案及时采取措施,将疫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肖邦中介绍,重庆市有自己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分为四类,包括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Ⅰ级)、重大公共卫生事件(Ⅱ级)、较大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一般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肖邦中介绍,市民完全没必要惊慌,MERS是属于输入性传染病,我市机场、火车站的疾控点都在密切关注中东或有疫情发生的地区进入重庆境内的人,发现有发烧、咳嗽、发热等疑似症状都会采取措施,观察、隔离,“在入境的时候就最大限度进行预防。”
肖邦中称,如果发现输入病例,会立即强制隔离,并对其接触过的人、物进行隔离、观察,直到14天的潜伏期过去。
肖邦中介绍,如果真的启动应急预案,那么对从疫区进入重庆境内的人都会进行隔离、观察,这些人到自己的居所后,所在地区的疾控人员也会每天给他量体温、观察他的身体状况。
提醒>
满足两个条件与疾控中心联系
市疾控中心也提醒市民,目前,了解中东呼吸综合征的基本知识、做好预防是关键。
肖邦忠建议,赴中东国家或到近期有疫情发生的国家办事的市民,到人多的地方要戴口罩,尽量不要与有咳嗽、发烧等病发症状的人接触。
市疾控中心提醒广大市民,如果你在14天以内到中东或近期有疫情发生的国家去过,或接触过从中东或近期有疫情发生的国家来的人、有疫情的人;并出现了发热、咳嗽、气促、呼吸困难等急性呼吸道症状。建议到当地医院治疗,并到所在地区的疾控中心备案,就诊时应佩戴口罩并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医院。主动向医护人员或疾控工作人员告知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动态
韩国一疑似病患死亡 与首位MERS有接触
韩联社1日报道,一名与韩国首位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接触后出现疑似症状的患者当天死亡。
韩国卫生部门表示,这名患者是在韩国京畿道一家地方医院住院时死亡的。目前,韩国保健福祉部正在对这名患者的死亡是否与中东呼吸综合征有关展开流行病学调查。目前还不清楚这名死亡患者的具体情况和死亡经过。
韩国一地方卫生部门官员表示,可以确定的是这名死亡患者确实与首位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有过接触,是疑似患者,但不是确诊病例。截至5月31日,韩国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为15人。
广东省政府:MERS大范围传播风险极低
6月1日,广东省政府召开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防控工作会议,组织专家研判当前疫情形势,部署下一阶段防控工作。副省长邓海光出席会议。
专家研判认为,我省中东呼吸综合征从中东及其它发生疫情国家输入性病例的风险依然存在,韩国病例导致的二代病例风险尚未排除,但造成本地大范围传播的风险极低。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6月1日通报称,全国首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仍有发热,双肺渗出有增加,生命体征基本稳定,其密切接触者已追踪至67人,仍有10人失联。通报称,广东将继续加强密切接触者的搜寻和隔离观察,1日新追踪到密切接触者3人,截至目前,全省共追踪到密切接触者67人,全部采取集中方式隔离观察,暂无人出现不适。据新华社、中新网
重庆市公共卫生事件等级
Ⅰ级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我市及我市以外的省(区、市),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市的多个省(区、市)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在我市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在我市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对包括我市的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
8.在我市发生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1.在1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的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县(自治县);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1 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区县(自治县)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市,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自治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对我市内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造成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1.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的;
13.我市内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市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县(自治县)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县(自治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自治县);
3.霍乱在1个区县(自治县)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县(自治县),或区县(自治县)级以上的城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区县(自治县)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区县(自治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区县(自治县),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下,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性隐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10.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Ⅳ级
一般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在1个区县(自治县)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县(自治县)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6.区县(自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