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y Me”商标撞车:渝企状告李宇春侵权 李宇春赢了

01.03.2015  12:52

  还记得两年多前那起“Why Me 歪蜜”与“Why Me”之争吗?重庆一家拥有注册商标“Why Me 歪蜜”的公司,以歌手李宇春“Why Me”演唱会涉嫌商标侵权,将李宇春工作室及相关合作机构告到法院,索赔200多万元。近日,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涉案商标为非近似商标,不构成侵权。

   渝企告状

   向李宇春及伙伴索赔260万

  2013年2月,也就是重庆雨迷家工贸有限公司(雨迷家公司)向重庆渝中区法院起诉败诉之后,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至重庆五中院,要求北京李宇春艺术工作室及湖南电视台、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天娱公司)、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红马公司)、北京红马传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红马公司)赔偿损失。

  据悉,雨迷家公司起诉李宇春及其合作伙伴的原因是:商标的英文部分撞车。

  2006年3月10日,著名女歌手李宇春在成都以不卖票、不插电音乐会的方式,举办了出道后第一场个人演唱会,取名为“2006成都 Why Me 音乐会”。此后的2007年(北京)、2008年(上海),几乎每年,李宇春都举办“Why Me”演唱会。而“Why Me”也逐渐成为李宇春的演唱会招牌性标志。2009年,李宇春发行了单曲《Why Me》,一举摘得2009年“第九届全球华语歌曲排行榜”冠军单曲殊荣。

  雨迷家公司于2010年9月7日在组织表演、娱乐、票务代理(娱乐)等服务项目上,注册了第6581874号“Why Me 歪蜜”商标。

  2013年2月,雨迷家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雨迷家公司认为,由于5被告在“李宇春2011武汉演唱会”、“李宇春2012深圳演唱会”的票面和视频网站上,都大量使用了“Why Me”标志,该标志与雨迷家公司已注册的商标的英文部分完全相同,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起诉中,雨迷家公司请求法院认定湖南电视台、天娱公司、李宇春工作室构成商标侵权,红马公司、重庆红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5被告立即停止在媒体上以宣传形式进行的侵权行为;支付因商标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60万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定

   含义和区别很大,未侵权

  在适用法律上,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商标权侵权纠纷,双方争议的涉案商标的行为均发生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所以,应适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来认定。

  涉案注册商标“Why Me 歪蜜”是英文“Why Me”加中文“歪蜜”两部分构成的组合商标,必须统一使用才构成一个完整的商标。

  5家被告使用“Why Me”标识,并在该标识下方标注李宇春某年某地演唱会的使用方式,从整体上看,尽管标识中的“Why Me”部分以较大字体位于上部突出使用,但该标识仅仅与涉案“Why Me 歪蜜”商标的英文部分相似。对比两标识下部,在字形、读音、含义均明显不同,不会影响公众对两个商标的总体印象。

  法庭还认为,被告使用“年份”+“Why Me”+“李宇春”+“某地演唱会”的组合,构成一个完整的商业标识,在使用“Why Me”标识时,始终与李宇春演唱会直接相联系,显著性较强,与原告的标识在整体外观和含义上区别较大,与雨迷家公司的“Why Me 歪蜜”商标不构成近似。

  此外,“Why Me 歪蜜”商标并未实际在表演(演出)等核定服务项目上使用并产生知名度,对其他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的排斥力较弱,不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法院最终认定,李宇春工作室等被告使用“Why Me”标识的方式,与原告的“Why Me 歪蜜”商标不同,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意义上的商标近似,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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