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前先奏国歌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10月1日施行

30.09.2018  22:33

日前,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修订后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获表决通过,两个修订后的新规将于明日(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今日(30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分别对修订后的《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和《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 明确了宣誓仪式奏唱国歌 

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余亚东介绍,此次修订主要涉及11个条文,修改的内容共22处,其中9处为增加了监察委员会的有关内容,就市和区县监察委员会宪法宣誓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宪法宣誓誓词作了修改,新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同时,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有关规定,增加了“宪法宣誓时应当先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

此外,修订后的实施办法还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纳入了宪法宣誓范围。

在宣誓细节方面,修订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宣誓领誓人应当在宣誓人中指定,拳心朝前,诵读誓词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自报姓名。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新规定中增加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蒋元文介绍,新规定中增加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在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中,增加了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城镇建设,加强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本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撤销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内容。共规定了17类事项应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新修订的规定中还规范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增加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等内容,增加了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的要求。

按照新规定中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国家机关和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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