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7类事项应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01.10.2018  12:03

    日前闭幕的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该规定自10月1日起施行。9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有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该规定重新界定了重大事项的概念,增加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明确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城镇建设等17类事项应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该负责人表示,该规定对标对表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重新界定了重大事项的概念,即本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该规定还增加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增加了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重点城镇建设,加强全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本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撤销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等17类事项,应经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

  此外,该规定将“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常委会可以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增加至18项,增加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情况;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

  该规定还规范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增加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等内容,并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意见。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题,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重大事项议题计划于每年第一季度由主任会议通过。

  该负责人还表示,鉴于重大事项是一个相对概念,市和区县、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各不相同,本次修订通过的规定仅适用于重庆市人大常委会。(记者 颜若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