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需进行宪法宣誓

30.09.2018  18:21

  新华网重庆9月30日电(韩梦霖)9月29日下午,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案)》,增加了“宪法宣誓时应当先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并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纳入就职时宪法宣誓范围,该法规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副主任余亚东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四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修订草案第十一条中,增加了“宪法宣誓时应当先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内容。在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将其纳入了宪法宣誓范围。在修订草案第六条中,将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纳入了宪法宣誓范围。

  此外,根据有关单位建议和工作实际,在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对宣誓细节和有关文字表述作了修改,进一步明确了宣誓领誓人应当在宣誓人中指定,拳心朝前,诵读誓词完毕后领誓人、宣誓人自报姓名等宣誓细节问题。(完)

编辑: 韩梦霖
《重庆市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修订案)》今起施行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表决通过的《重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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