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问题解答(第二期)

29.09.2015  10:50

七、“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效力如何?

答:“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就好比企业的“身份证”,企业凭“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可以在政府机关、金融、保险机构等部门证明其主体身份,办理刻章、纳税、房屋及车辆登记、银行开户、缴纳社保费等事务,相关部门都予以认可,并且全国通用。

八、什么时候开始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答: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市全面推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

2015年10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新企业,工商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企业核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1日前已设立的企业,若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由工商部门统一收缴其原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核发加载嵌入原9位组织机构代码的“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按编码规则赋码)。企业若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并对真实性负责。企业遗失上述证照的,应当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原件。

若工商登记事项未发生变化,企业也可单独申请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九、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需要收费吗?

答:企业申请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换照),均不收取费用。

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原有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还能使用吗?什么时候作废?

答: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前为新旧证照转换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原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原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2016年1月1日起,不再进行年报。2018年1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原核发证照不再有效。因此,在2015年10月1日前设立的企业需要在2017年年底前到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

十一、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工商部门能否出具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更改为统一代码的证明?

  答:换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企业在办理其他相关事务时,如确有需要的,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出具原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更改为统一代码的相关证明。

十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到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和改革前有何不同?

答:与以往相比,“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办理“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中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和“联络员”等信息。原来到税务、质监部门办证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

十三、什么是联络员?在设立登记、联络员变动时,企业应当如何操作?

答:联络员是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事项的具体经办人。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企业设立登记时,应当填写联络员信息表。联络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