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14.07.2017  20:41

重庆朝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你公司营业执照。因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向你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采取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关联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綦江区分局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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